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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三沙源上游学校关于重申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9年05月31日  点击数:1258 次
 

各年级部、教师、学生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含民办学校)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经查实的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辅导)行为。

6.未在学校备案,在住宅内或其他场地进行教学活动的,视为有偿家教。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把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并调离教学一线岗位,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3个月或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已获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程序提请表彰部门取消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自治区特级教师、市教坛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各级名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不得推荐各级学科中心组成员、学科竞赛活动评委、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

3.年级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中查实1次,取消当年个人评优评先的资格;并由学校领导班子对其本人实行诫勉谈话。

四、健全治理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制

1.加强师德教育。学校要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倡导崇高师德,弘扬奉献精神,恪尽职守,争当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实行年级主任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禁止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分工负责,包干管理,捆绑考核。

3.实行公开承诺制。学校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组织教师开展不从事有偿家教等师德师风内容的公开承诺,长年公示,接受监督。

4.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各年级要建立本年级“整治有偿家教”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要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

5.畅通投诉监督渠道。学校广泛宣传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校设立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信访举报。对群众的反映,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银川三沙源上游学校

             201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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